(2013)淮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李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8月份举行典礼,2012年9月18日补办结婚证。婚后,两人经常为小事吵架,被告就对原告进行殴打,有时还拿刀对原告进行威胁。我们分居近两年了,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李某辨称,我们感情好,我不同意离婚。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庭审,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0月15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典礼并同居生活,2012年9月18日补办结婚证。2010年5月22日生育长子李某,2011年11月30日生育次子李某,现均由被告及其父母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时间长,且生育二子,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现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性。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和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学峰审 判 员 王俊杰代理审判员 韩卓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