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岳东方诉王翠红一案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东方,王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岳东方,男,1991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高邑县贾村。被执行人王翠红,女,1991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高邑县东富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翠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翠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翠红在你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书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少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