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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法行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石门县国土资源局与柳应强非诉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门县国土资源局,柳应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石法行执字第99号申请人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湖南省石门县。法定代表人毛春晖,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志,男,汉族,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柳应强,男,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人石门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石国土资监决字[2013]第62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2日以被申请人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政教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盛华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