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民终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王铁林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坚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王铁林,应坚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1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楼再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铁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铁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坚利。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艳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代理审判员 冯 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