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樊素娟、沈东辉与沈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素娟,沈东辉,沈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7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素娟。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东辉。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高树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江。上诉人樊素娟、沈东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法院(2013)启吕民初字第0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素娟、沈东辉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待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樊素娟、沈东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樊素娟、沈东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上诉人樊素娟、沈东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惠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