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1063号原告:李某,女,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剑,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某,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小萍,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因工作联系相识,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孩子照顾问题产生争执。在儿子出生第33天支气管炎住院双方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十多天,回家后被告对家人的态度变化很大,让原告料之不及。2013年3月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并一致同意分居冷静一段时间,在此期间被告没有任何积极的表现和正面回应。据此,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段某怀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段某某辩称,双方属于自由恋爱,孩子生病被告并未离家出走,被告对原告关爱有加将对方父母视为自己父母。双方在孩子教育等问题上有摩擦,但并不影响双方感情。现孩子仅1周岁,需要父母的爱,希望双方加强沟通,创造幸福美满的家庭,也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2月因工作联系相识,同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23日生一子段某怀,现在临潼由原告母亲照看。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孩子出生后双方逐渐产生矛盾。2013年3月双方发生矛盾暂时分居,同年6月双方曾一同去重庆旅游,后双方和好至8月底再次发生争执分开生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良好。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后因孩子教育等家庭问题逐渐产生摩擦,但并无根本性分歧。被告态度诚恳一心请求和好,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加之婚生子年幼需要父爱和母爱的共同关怀。综上,原告不应再坚持己诉,双方应加强沟通交流,反思自身的问题,努力维护已建立起来的幸福美满家庭,共同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子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