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凌燕与汤奋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燕,汤奋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2033号原告凌燕。委托代理人李二宝、蔡小建。被告汤奋。本院在审理凌燕与汤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凌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凌燕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凌燕负担。审判员 张宜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凌舒附: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