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商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浦江万祥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衢州恒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浦江万祥工艺品有限公司,衢州恒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429号原告:浙江浦江万祥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杰。委托代理人:周磊、寿小峰。被告:衢州恒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钟。委托代理人:宁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浦江万祥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衢州恒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缴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982元,减半收取18991元,由原告浙江浦江万祥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唐 学 锋代理审判员 陈清霞人民陪审员汪雪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