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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崖商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东方水泵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方水泵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商初字第102-4号原告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77416-X。法定代表人曲云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增强,该公司职员。被告长春东方水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609147-X。法定代表人许安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中,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荣崖商初字第10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房屋两栋。现原告以被告已一次性付清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之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开发区昆山路5区77号宗地号分别为34、42号房屋各一栋(证号分别为4090000466、4090000467,丘地号分别为5-77_34-1、5-77_42-2)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慈方铭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滕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