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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初字第3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裴继宝与刘少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继宝,刘少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3936号原告裴继宝(120225196304063418),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高星,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少力(120225195409200058),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蓟县五百户镇华岩寺中学教师,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继宝诉被告刘少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继宝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艳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