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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百刑终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农少帆等人抢劫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农少帆,李俊操,农世规,黄本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百刑终字第191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农少帆,男,1986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辩护人零桂基,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俊操,男,1985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辩护人韦家智,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农世规,男,1984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辩护人农利万,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本立(曾用名黄本三),男,1989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辩护人李剑全,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农世规、农少帆、黄本立、李俊操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农世规、农少帆、黄本立、李俊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秋霞、戴抒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农世规及其辩护人农利万、上诉人农少帆及其辩护人零桂基、上诉人黄本立及其辩护人李剑全、上诉人李俊操及其辩护人韦家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5月某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农世规、农少帆、黄本立、李俊操伙同同案人农世印、农世懂、农平、农敬、农世记(后五人另案处理)等多人来到田东县思林镇英竹村同瑞屯屯头坡塘至思林三级公路路边,用摩托车、石头等物放在路中央,以此方式强行拦下分别由被害人农某克、农某瑞、鲍某光、鲍荣某、黎某统驾驶的五辆拉矿货车,随后以暴力威胁的方式索要钱款,最终迫使被害人农某克等人交出现金人民币10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农世规、李俊操于2012年8月7日到田东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黄本立于2012年8月13日到田东县公安局投案。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农世规、农少帆、黄本立、李俊操已退赔被害人农某克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农某克的陈述:证实其和农某瑞、鲍某光、鲍荣某、黎某统一起为老板农某三拉货,开货车经过思林镇英竹村同瑞屯屯头第一条减速带时,曾经被拦路抢劫两次。之间相隔几天,每次被抢1000元钱。是一帮十几二十岁的年轻男子,用摩托车和砖头堵路,用言语威胁我们要钱。他们没有殴打我们,只是言语威胁说不给钱就打死我们。第一次抢劫的男子还留下电话给其,说以后过路可以找他。在第二次被抢劫时,我们打电话给该男子,他赶到后也没有办法,后其只好跟他们讨价还价,“4000元太多了,能不能少点?”最后谈好给他们1000元才放行车辆。(2)被害人农某瑞的陈述:证实第二次被抢是2012年5月份某天凌晨3时许,其和农某克、鲍某光、鲍荣某、黎某统五人各自驾驶自己的货车从江城装货后运往思林街,途经思林镇英竹村同瑞屯屯头时被一帮二十岁左右的男青年拦路抢劫,抢走现金1000元。当时我们的车经过该处时,路上有二辆摩托车堵路,我们被迫停车,就有几个男青年对我们围攻,问要过路费4000元才能通过。我们由组长农某克跟他们交涉,农某克还打电话给上次的劫匪要求放行,那人赶到现场可也不敢出声,后农某克只好给了他们1000元才放行我们的车辆。他们没有殴打我们,只是言语威胁说不给钱就打死我们。(3)被害人黎某统的陈述:证实第二次被抢劫是第一次之后过三天左右的某天凌晨3时许,其和农某克、农某瑞、鲍某光、鲍荣某五人开五辆货车路过英竹村附近时,其在车队的最后面,农某克打电话告诉其又被拦路抢劫了,叫其不要赶上来了,其就停车在路边等。约半小时后,农某克说已给他们1000元钱,可以通行了。(4)被害人鲍荣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5月份,其和农某克、农某瑞、鲍某光、黎某统五人开货车经过思林镇英竹村同瑞屯屯头第一条减速带时,曾经被拦路抢劫两次。之间相隔几天,每次被抢1000元钱。是一帮十几二十岁的年轻男子,用摩托车和砖头堵路,用言语威胁我们要钱。第一次抢劫的男子还留下电话给农某克,说只要每辆车给100元,他就负责带车队经过英竹村不被拦路。在第二次被抢劫时,我们打电话给该男子,他赶到后也没有办法,后农某克只好给了他们1000元才放行我们的车辆。(5)被害人鲍某光的陈述:证实其和农某克、农某瑞、鲍荣某、黎某统一起为老板农某三拉货,开货车经过思林镇英竹村同瑞屯屯头第一条减速带时,曾经被拦路抢劫两次。之间相隔几天,每次被抢1000元钱。是一帮十几二十岁的年轻男子,用摩托车和砖头堵路,用言语威胁我们要钱。他们没有殴打我们,只是言语威胁说不给钱就打死我们。(6)证人农某三的证言:证实其雇请的司机农某克、鲍某光帮其拉货路过思林路段被当地的村民拦路抢劫两次,一次是2012年4月25日至30日间,一次是5月10日至14日间,每次都被抢走1000元。被抢时,农某克都有打电话给他,过后,其已经把钱补给农某克。(7)同案人农世记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某天,农世规带上其、农世懂、农世印、农少帆、农平、农敬等人一起在来到本村那徐屯他友仔家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有个老板打电话给农世印、农世懂说今晚有车从坡塘拉货出来,让农少帮放行,农少帮同意了。我们都知道那些老板叫农少帮给车辆放行的话,农少帮是得钱的,而农少帮得钱后又不分点给我们。此时农世规那徐屯的友仔对我们说:“为什么你们每次去参与拦货车要钱,每次得钱都是给农少帮一人独吃,农少帮得钱后都不分给你们?”我们觉得很不公平了,他又提出说我们也可以一起去拦那几辆货车要钱,于是我们表示同意。随后,农世规那徐屯的友仔和农世规、农世印、农世懂、农少帆、农平、农敬以及农世规一个六桑屯的友仔就一起来到本屯路口守候。到了凌晨3点多的时候,探车人农世懂、农世印来电话告诉我们,已有五辆货车停在屯头,于是我们一帮人就围上去,农世规的那徐屯友仔、六桑屯友仔去拍车门命令那些货车司机熄火下车。那些货车司机下车之后,农世规那徐屯的友仔就说:“我们兄弟没有钱喝酒了,你们先拿3000元钱给我们喝酒先,不然你们就别想拉货过去”,那个司机就说:“现在我们车上没有那么多钱,1500行不?”,一会儿,农少帮和农少鹏也赶到了,但其没注意农少帮说什么了。农世规那徐屯的友仔就对司机说:“3000元钱,一分都不能少!你们不给就打你们”,农世规、农世规的那徐屯友仔、六桑屯友仔、农少帆等人跟那些司机到一边说一会儿,农世规就跟我们说“得钱了,给他们过去”,于是我们就放行那五辆车,后来就各自回家睡觉了。到了第二天天亮后,农世规打电话叫我们到农世懂家商量分钱,农世规提议说现在我们7个人分这600元钱也不好分,不如我们拿这600元钱晚上到平马镇开厢唱歌喝酒,我们听后也同意了,于是当晚其和农世规、农少帆、农世印、农世懂、农世记、农平等人就到县城KTV开厢唱歌喝酒。(8)同案人农敬的供述:证实其是来投案自首的。2012年5月份假期某晚,其和农少帮、农少鹏、农世懂、农世印、农世记、农世规、农少帆、农平、李俊操等人一起在黄本立家喝酒,中间有个老板打电话给农少帮说有车从坡塘出来,让他放行,农少帮同意了。我们知道农少帮得钱又不分给我们,我们恼火了。于是黄本立就组织我们其他人说一起去拦那几辆货车要钱,并一起来到农少帮家门口守候。凌晨3时许,又有人打电话给农少帮,他在上厕所,农少鹏就接电话说他不在就挂电话了。我们见状就知道那些货车已经到屯头了,于是就一起开摩托车去屯头拦车。我们到屯头见有五辆货车停在那里,我们将车围住,黄本立、李俊操去拍门叫司机下车,黄本立问他们要3000元钱喝酒,一个司机说给1500元。这时农少帮和农少鹏赶到,跟黄本立说了几句话就在一边看,司机见没有商量余地就打电话给老板,十分钟后老板赶到,并叫农少帮、黄本立、李俊操、农少帆、农世规几人到一旁说话。20分钟左右,黄本立等人回来就跟我们说:“得钱了,给他们过去。”农世规告诉我们得了1000元钱,黄本立、李俊操各拿200元,另600元我们明天再分。第二天,农世规打电话叫我们去农世懂家分钱,说要拿这600元去县城开厢唱歌喝酒,其也同意。于是当晚,我们就到雨石林KTV开厢消费花完了。(9)同案人农世懂的供述:证实2012年5月份某天凌晨3时许,其和农世规、农世印、农少帆、农平、农世记、农敬、黄本立、李俊操在本屯屯头对五辆货车司机拦路抢劫,得1000元。2012年5月份某天晚上,农世规带上其和农世印、农世记、农少帆、农平、农敬到黄本立家喝酒,喝酒过程中,农世印接到农少鹏电话,然后对我们说“今晚有货车从坡塘拉货出来!”其听到后就说:“那些拉货的老板每次拉货经过我们屯时,被我们拦住都叫农少帮给车辆放行,农少帮自己得钱不分给我们!”大家都说不公平,黄本立就说:“今晚我们一起去拦那几辆货车要点钱!”大家都同意。我们喝酒到次日凌晨3时许,我们就一起骑上摩托车往本屯路口附近等候,这是货车必经之路。其和农世印、农世记先开车去前方探路,我们三人至屯口减速带时,见有五辆货车停在那里,等后面的人赶到后我们就一起拦住这五辆车,司机都下车来,此时还有一个六桑屯的李俊操也赶到现场。我们一起上去将车围住,其和农世印、农世记、农平、农敬用摩托车堵住车头,黄本立、农世规、农少帆、李俊操去问司机要钱。一会儿,农少帮和农少鹏也赶到现场,农少帮对黄本立说:“怎么一点面子都不给我?!”黄本立就说:“既然我们已经来了,你就让司机给我们点钱喝茶就算了。”农少帮见我们人多,就退到一边去了。再过一会,黄本立就跟我们说得了1000元,可以放行车辆,于是我们就移开摩托车,五辆货车就往思林方向开去了,我们也各自回家。第二天,农世规来找其,说昨晚得的1000元黄本立和李俊操各要了200元,现在还有600元,其就叫上农敬、农少帆、农世印、农世记、农平来商量分钱,后大家都同意拿这600元去县城开厢唱歌喝酒了。(10)同案人农世印的供述:其第二次参加抢劫大约是三四个月前的某天晚上,其和农世规、农世记、农世懂、农海铭、农平、农敬、农少帆、李俊操等人在黄本立家喝酒,中间农少帮打电话给我们,说今晚有几辆从江城拉矿的货车经过我们屯,他已经同意放行了。我们都知道农少帮给这些车放行是每辆车收一二百元钱的。黄本立就说:“凭什么那些钱给农少帮一个人吃,我们也一起去拦车要钱,大家一起吃!”大家都同意了。到凌晨3时许,我们大家一起走到屯口,见有两辆拉矿的货车停在那里,不一会又有三辆货车也开到那里停车。但我们上去问司机要钱时,农少帮也去到那里,问我们要做什么,黄本立就说:“凭什么给你一个人自己吃啊!那这些兄弟们吃什么?”然后农少帮就说:“你们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了。”说完之后他就离开那里了。农少帮走后,黄本立、农世规、李俊操等年纪大的就上前去问那些司机要钱,刚开始那些司机就说没有钱,然后黄本立就放下狠话说:“如果不给钱,你们哪个觉得能走过这里的话,就出来跟我讲话!”后面那些司机就打电话给他们老板,过了不久他们老板就开了一辆小车从坡塘方向过来并停在那些货车后面,李俊操就和黄本立两个人就去跟那个老板谈,谈了一下之后黄本立就让我们放行那些货车,后面农世规跟我们讲得了1000元。(11)同案人农平的供述:2012年5月某日,农少帮得了一条蛇,说谁想吃就拿去,后其和农世懂、农世印、农世记、农少帆、农敬、李俊操等人就拿蛇去黄本立家煮了喝酒。在喝酒聊天中,农世规说中午他听见农少鹏说每一辆拉锰矿经过我们屯的货车都给钱给农少帮,农世懂、农世印听了就很生气,说:“为什么只给农少帮一个人钱,他每次都不分钱给我们,凭什么啊?”大家越说越气愤,就想自己去拦那些货车要钱。到次日0时许,我们喝完酒到同瑞屯聊天等候货车的到来。到2时许,农世印、农世记就开摩托车去前方探看是否有货车出来,一会儿后,他们就回来说有五辆拉矿的货车出来了。这样我们就走到货车必经的屯头处,见有五辆货车刚到并停在那里。于是我们就一起过去将货车拦住,农世规、黄本立、李俊操就过去威胁司机要3000元钱喝酒,不然就不给车过去。司机见我们人多且态度强硬,就讨价还价说“1500元得不得?”我们坚持说要3000元,双方僵持了一会儿,农少帮和农少鹏不知怎么也开摩托车赶到了现场,对黄本立说“怎么一点面子都不给我?”黄本立就说:“既然我们已经在这里了,怎么样司机也要给点钱去喝茶吧?”农少帮就不再说什么,退到一边看我们。司机见状就说按照平时给农少帮一样给钱,每辆车100元。黄本立、李俊操都说不行,我们这么多人!最后双方谈妥给1000元,最后我们就给车放行回家了。第二天,农世规跟我们说,昨晚得的1000元钱,黄本立和李俊操拿去了400元,剩下600元我们分。因我们人多不好分,大家就拿这600元去县城开厢唱歌喝酒了。(12)被告人农世规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来投案自首。2012年5月份某天22时许,那徐屯黄本立弄得一条蛇,叫其和农世印、农世懂、农世记、农少帆、农平、农敬等人一起去他家喝酒。喝酒过程中,农世懂接到农少鹏电话后对大家说:“刚才农少鹏与农少帮在一起玩,有个老板打电话给农少帮说今晚有车拉货出来,路过我们屯时让农少帮放行,农少帮同意了。”农世印、农世懂说那些老板每次叫农少帮放行是给钱的,农少帮每次都没有分钱给我们。大家听后都觉得不公平,黄本立就说“为什么总是给农少帮一个人吃,今晚我们大伙一起去拦那几辆货车要点钱!”我们大家都表示同意,随后就一起开摩托车到本屯桥头等候。农世印、农世懂开车先往坡塘方向探车何时到达。到凌晨0时许,农平接到农世懂电话,说已有五辆拉矿车即将到达桥头,叫我们做好拦车的准备。我们就一起从桥头这边向另一边走去,在屯头减速带看见有五辆货车停下来,我们就冲过去,农世印、农世懂也跟我们一起拦车。司机们都下车了,黄本立对司机们说:“我们兄弟没有钱喝酒了,今晚你们必须给我们3000元,不然你们就别想从此路拉货过去!”,一个司机就说:“现在我们车上没有那么多钱,能不能减到1500元?”这时,跟黄本立玩得好的六桑屯李俊操赶到现场跟我们一起拦车要钱。我们将司机们围起来。僵持不久,农少鹏与农少帮也开摩托车赶到,农少帮就对黄本立说:“怎么一点面子都不给我啊!”黄本立就说:“既然我们已经拦车了,你就让司机给我们点钱去喝茶就算了。”农世印、农世懂还不停跟我们说:“为什么每次总是农少帮一人得钱,从来不分给我们”等话,农少帮、农少鹏见我们人多就不好意思护送货车出来,就退到一边看。黄本立继续问司机要3000元钱,一个司机就说:“我们按照以往给农少帮每辆车100元的过路费给你们!”黄本立说不行。后来我们为了给农少帮面子,黄本立跟司机们过一边去说话,一会儿,黄本立说得钱了,我们就放行给货车过去了。后面大伙就回家休息了。第二天天亮后,黄本立打电话叫其去村部网吧给其600元,说一共拦车得了1000元,他和李俊操各分了200元。于是其就接过钱去农世懂家,叫昨晚参与的人来分钱。农世印、农世懂、农世记、黄本立、农少帆、农平、农敬加其一共7人,其见600元不好分就提议说拿钱去县城雨石林KTV喝酒唱歌,大家都同意了。(13)被告人农少帆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5月份某天,其和农世印、农世懂、农世记、农世规、农平、农敬、李俊操等人一起在黄本立家喝酒,喝酒过程中,农世懂说凌晨会有拉矿的货车经过本屯,农少帮让他保护那些司机安全通过。我们知道那些老板是给农少帮钱他才放行的,而他又不分钱给我们,我们就恼火了,黄本立就组织我们一起去拦那几辆货车要钱,我们就到公路边农少帮的家门口守候。到凌晨3时许,我们听见货车开来的声音,年纪较小的农世懂、农世印等几人就去查看后返回说货车都停在屯口那里了。我们就准备一起过去问那些司机们要钱,这时农少帮就跟我们说:“这些货车已经给我每车100元钱,你们再去要钱的话等于太不给我面子了。”我们不理他,直接走到屯头,将停在那里的五辆拉矿的货车围住,李俊操和黄本立去拍车门叫司机们熄火下车。司机们下车后,黄本立就问他们要3000元钱喝酒,一个司机说没有那么多,1500行不行。农少帮这时赶来跟黄本立说“兄弟,你这样做对得起我吗?”黄本立说:“你得钱了我问你要100元来花你都不给,不这样做我怎么有钱?”农少帮见状就走到一边不说话,黄本立就继续对司机说:“3000元钱一分都不能少,不给就打你们!”一个司机就打电话给他老板。过十分钟,老板赶到,并叫农少帮、黄本立、李俊操、农世规几人到一边说话。20分钟左右,黄本立等人回来说“得钱了,给他们过去!”。于是我们就给货车放行。农世规告诉我们得了1000元钱,黄本立、李俊操各拿200元,另600元我们明天再分。第二天,农世规打电话叫我们去农世懂家分钱,其有事没有去,不久他们6人就一起来我家,说要拿这600元去县城开厢唱歌喝酒,其也同意。于是当晚,我们就到雨石林KTV开厢消费花完了。(14)被告人黄本立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来投案自首。2012年5月份某天,其到同瑞屯玩时,见到农世印、农敬在路边捉到一条蛇,其就对他们说拿蛇到其家煮了喝酒,并叫当时在场的农世懂、农世记、农少帆、农世规、农平、农敬等人一起来喝酒。后在喝酒过程中,农世印对大家说今晚有货车从坡塘方向拉货出来,其就问农少帮是否有分钱给他们,农世印、农世懂就说参与几次拦车,司机都直接给钱给农少帮,农少帮也很少分钱给他们。于是其就对大家说:“为什么每次得钱都给农少帮一人独吃,今晚大家一起去拦车问司机要钱”,大家都表示同意。其又打电话给六桑屯的好朋友李俊操说明情况,他也同意并说等下在屯头与我们会合。我们喝酒到凌晨2时许,大家就一起开摩托车到屯口桥头附近等候,农世印、农世懂先去探车。到3时许,农平接到农世懂电话,说已有五辆货车停在桥头。这时李俊操也赶到了,我们就一起沿着公路来到屯口,见到减速带附近停有五辆货车,就一起冲上去就将车围住,叫司机下车,并对他们说:“我们兄弟没有钱买烟酒了,今晚你们必须给我们3000元,不然你们就别想过去!”,一个司机就说:“现在我们车上没有那么多钱,能不能减到1500元?”另一个司机就说已经给农少帮钱了,他也同意放行的。这时农少帮和农少鹏赶到,但是见我们人多只是站在一边看我们。我们继续问司机要钱,一个司机说按照以往给农少帮每辆车100元的过路费给,其不同意,要求每辆车200元。于是就有一个司机拿了1000元钱给李俊操,其就叫大家放行。我们各自回去休息。天亮后,其和农世规到李俊操家分钱,农世规提出拿这1000元钱到县城开厢唱歌,其和李俊操都有事没空去,其就说其和李俊操各要200元,农世规要600元跟其他人分。他们都同意了。(15)被告人李俊操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来投案自首。2012年5月份某天凌晨2时许,其吃夜宵回来,在同瑞屯见到农世懂、农世印等六七人在屯口聊天,他们说有几辆货车今晚要从坡塘拉矿出来,大家可以去拦车搞点烟酒钱。说完他们就去到屯头公路那里。我趁着酒意也跟着他们走。到那里时其见有六七辆拉矿的货车停在路边,司机们在路边休息聊天,其和农世懂、农世印等人就走上前,对他们说:“兄弟,既然你们到这里了,就拿点钱出来给我们兄弟去买烟酒吧!”他们见我们是本地人也不敢说什么,过一会儿就有一个司机拿出800元钱给其。我们就各自回家,有人提议拿钱去县城开厢唱歌,第二天其有事没有空去唱歌,就把800元钱交给黄本立了。(16)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同案人农世记、农平辨认出被告人李俊操、黄本立。(17)照片说明: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18)田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自首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农世规、李俊操于2012年8月7日到田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被告人黄本立2012年8月13日到田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19)收据:证实被告人农世规、农少帆、黄本立、李俊操已退赔被害人农某克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农某克的谅解。(20)田东县人民法院(2009)东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俊操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农世规、农少帆、黄本立、李俊操的出生身份情况。原判认为,被告人农世规、农少帆、黄本立、李俊操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农世规、黄本立、李俊操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农世规的辩护人农利万提出的第1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农世规等人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农世规等人以语言威胁的方式当场劫取被害人现金1000元的犯罪事实,在案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同案人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农世规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农利万提出的第2点,被告人农世规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各被告人经事前共同商量,共同参与并共同分赃,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农利万提出的第3点,被害人拉矿的行为属于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应认定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拉矿的行为是否非法无证据证实,且无论其是否非法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农利万提出的第4点,被告人农世规投案自首,当庭认罪、悔罪,是初犯,且积极退赃,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农少帆的辩护人零桂基提出的第1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农少帆等人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较明显的区别在于威胁的当场实现性,抢劫罪一般以当场侵害人身等方式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零桂基提出的第2点,被告人农少帆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同上,本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零桂基提出的第3点,被告人农少帆系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农少帆于2012年8月7日经田东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其第一次笔录对于犯罪事实拒不认罪,故其行为不予认定自首,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零桂基提出的第4点,被告人农少帆当庭认罪、悔罪,是初犯,且积极退赃,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农世规、黄本立、李俊操具有自首情节,庭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故本院依法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农少帆庭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现根据被告人农世规、农少帆、黄本立、李俊操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农少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李俊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人农世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四、被告人黄本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农少凡上诉称,其行为自己的行为是敲诈勒索而不是抢劫。一审判决不采信其有投案自首情节是错误的。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不公平。请求二审从轻改判。农少凡的辩护人提出,农少凡等人的行为构成的应是敲诈勒索罪。农少凡在本案中是从犯,有投案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望二审对上诉人农少凡从轻减轻处罚。李俊操上诉称,其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望二审对其适用缓刑。李俊操的辩护人提出,李俊操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二审从轻改判,对上诉人李俊操适用缓刑。农世规上诉称,其行为应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抢劫,属于犯罪行为轻微,在量刑时应有所体现。其自首,并在开庭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已通过家属积极将非法所得如数退回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农世规的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农世规没有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上诉人农世规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农世规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二审对上诉人农世规适用缓刑。黄本立上诉称,其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望二审对其适用缓刑。黄本立的辩护人提出,对一审定罪量刑无异议,但上诉人的行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符合缓刑的条件。望二审充分考虑,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提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农少帆、李俊操、农世规、黄本立抢劫的犯罪事实,有经开庭宣读、出示、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辩认笔录,照片说明,田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自首情况说明,收据,田东县人民法院(2009)东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同案人的供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上列证据已在一审判决书中分项列述,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农少凡及其辩护人和李俊操、农世规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四上诉人在强行拦下被害人的货车后,当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并当场劫取被害人1000元,四上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因此,上诉人农少凡及其辩护人和李俊操、农世规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应定抢劫罪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经查,上诉人农少帆于2012年8月7日经田东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在第一次供述中,未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不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故不予认定为自首。一审鉴于上诉人农少帆有悔罪表现,当庭认罪,是初犯,积极退赃,量刑上已在法定最低刑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量刑上并无不当。上诉人李俊操、农世规、黄本立有自首情节,一审对其三人减轻处罚是妥当的。针对上诉人李俊操、农世规、黄本立及其辩护人提出对三人适用缓刑的意见。经审查,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因此,本院决定对李俊操、农世规、黄立本适用缓刑。本院认为,上诉人农少帆、李俊操、农世规、黄本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农少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的第二、三、四项,即被告人李俊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农世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黄本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人李俊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农世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黄本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卫审 判 员 欧阳广明代理审判员 覃 美 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莉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