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刑执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杨红安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红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983号罪犯杨红安,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1年5月13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中刑一初字第013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红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13日起至2027年3月12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以(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其的判决。2011年10月9日交付执行。2011年11月29日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2012年被监狱鉴定为病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红安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听从教育,服从管理,积极靠拢政府;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勤学好问,发言积极,考试成绩较好。期内共获考核奖励分62.4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红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红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