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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淳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立洲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维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立洲家具有限公司,杨维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淳民初字第505号原告:南京立洲家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04684-8,以下简称立洲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立,立洲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孝卿,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维新,男,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立洲公司诉被告杨维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杨维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纠纷应由双方约定的纠纷管辖地法院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此案移送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张建忠以设立中的启东威尼斯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立洲公司签订了两份家具合同,后启东威尼斯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因故未设立,与之有关的债权债务的承受主体是否为被告杨维新有待实体审查中确定。两份合同均约定争议解决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条款有效。故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杨维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维新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长伟人民陪审员  贾恒民人民陪审员  沈志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