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芙执字第14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13执1436-1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洪,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12/11-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1436-1号申请执行人黄德洪,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韶山市银田镇银河路15号附55号。身份号码430312196505040032。被执行人张磊,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大队芙蓉大队。身份号码37082719770404003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磊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磊的存款、收入777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张磊的价值777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