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19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金颖与翟桂芬、翟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颖,翟桂芬,翟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1914-1号原告金颖,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翟桂芬,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翟桂兰,女,住同上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颖起诉被告翟桂芬、翟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颖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所有的房屋。并以担保人曹某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曹某所有的座落于长春市朝阳区慈光路8号房屋产权。二、查封被告翟桂芬名下(外一名翟桂兰)座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上海路36号房屋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晶华审 判 员 汪 锋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