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筠连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被告马某某对借款金额无异议,且认可尽快筹钱偿还为由,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