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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刑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姜运中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运中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1002号罪犯姜运中,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2年8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长中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姜运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以(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8月14日以(2007)益刑执字第5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6月2日以(2009)益刑执字第5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0年11月24日以(2010)益刑执字第12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14日以(2012)益刑执字第6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2年9月13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19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该犯系老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姜运中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反省罪行,决心重新做人;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身份意识强,注意行为养成,尊重干警,团结同犯;该犯系老犯,在监区从事陪护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较好。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综合分54.1分(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2012年改造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13年一季度改造质量评估较好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姜运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运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