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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织商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沈六毛与蒋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六毛,蒋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织商初字第502号原告:沈六毛。委托代理人:姚法龙。被告:蒋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六毛与被告蒋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六毛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六毛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六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沈六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章豪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