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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诉被告仇文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仇文鹏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768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赢时通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体育场什字东北角文苑大厦1号楼11层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7067780-6。负责人XX。委托代理人赵柏人,该公司员工。被告仇文鹏,男,汉族,1992年3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赢时通公司诉被告仇文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