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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镇商清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宁波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与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镇商清字第2-2号申请人:宁波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代表人:蒋朝辉。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受理宁波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后指定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宁波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的清算组。2013年11月11日,申请人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宁波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为由,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强制清算程序。本院查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裁定受理宁波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对宁波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强制清算程序应当终结。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强制清算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16636元,从宁波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中优先支付。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刘 丽代理审判员  谢国斌人民陪审员  胡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XX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