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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835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现因原告高某某去向不明,致案件无法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鹏云代理审判员  黄 靖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鑫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