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835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现因原告高某某去向不明,致案件无法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鹏云代理审判员 黄 靖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鑫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