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小额)天津市房产供热公司与李正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房产供热公司,李正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728号原告天津市房产供热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松杉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晖,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奕,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芙蓉,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正明,男,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房产供热公司与被告李正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房产供热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