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郑光菊与深圳志成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光菊;深圳志成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314号 申请人郑光菊,女,汉族,1977年7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艳丽,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鲜丽,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志成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华。 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委托投资协议纠纷一案[案号:深仲受案(2013)1166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仲裁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石纯平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志成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石纯平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麦 合 全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哈马丽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