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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187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郭中青,巴东县野三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委托代理人李先家,巴东县司法局水布垭司法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子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兴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