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187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郭中青,巴东县野三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委托代理人李先家,巴东县司法局水布垭司法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子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兴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