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二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刘中旭与孙绍杰、董修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旭,孙绍杰,董修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初字第251号原告刘中旭。被告孙绍杰。被告董修辉。原告刘中旭诉被告孙绍杰、董修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孙绍杰涉嫌犯罪,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中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65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鹏代理审判员 刘思宏人民陪审员 姜元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