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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王玲与李井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850号原告:王某,女,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柴涛,谯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011105635被告:李某,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丰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