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迎民一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杜庆文与周承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文,周承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一初字第00826号原告:杜庆文,男,汉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周承德,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庆文诉被告周承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庆文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庆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杜庆文负担。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檀小艳(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