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5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祝晖与章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晖,章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526-2号原告祝晖。被告章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晖诉被告章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晖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祝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由原告祝晖负担。审 判 长 汪文彤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李明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