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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1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訾某某与孙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訾某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227号申请执行人訾某某,男,1979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某,男,1968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訾海权依据本院(2006)户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21000元,负担执行费17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户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 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