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刑初字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汪东领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东领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开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开刑初字279号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东领,男。因涉嫌诈骗2011年7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4月2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5月3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3)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东领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永建、左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东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至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汪东领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以给在袁坊乡乡政府工作的康某的女儿康某某安排工作为名,先后多次骗取康某人民币12.3万元,后康某发现受骗多次催要,汪东领、赵某某不予退还。2011年,康某报案后,被告人汪东领与赵新忠才将所骗取钱款退还康某。2011年4月份,被告人汪东领以给王某某的女儿王某甲安排到淮河医院工作为名,骗取王某甲人民币10.5万元,并于2011年9月2日与王某甲签订一份安排工作协议,后王某甲发现受骗多次催要,被告人汪东领不予退还。2011年10月,王某甲称要报案,被告人汪东领才将所骗钱款分多次退还。2011年2月至6月,被告人汪东领以给开封县水利局的康某甲的儿子康某乙安排到开封市商务局稽查大队工作为名,先后多次骗取康某甲人民币十万元,后康某甲发现受骗多次催要,被告人汪东领给康某甲写了一份还款计划,但至今未退还。被告人汪东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三起犯罪事实中以安排工作为由分别收取康某、王某某、康某某现金的数额没有异议,但称系经济纠纷。其辩护人认为,起诉的第一、第二起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未指控,此二次应排除在本案的数额和次数之外,起诉的第三起事实,被告人汪东领和康某某签订的有还款计划,所以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汪东领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属一般的经济纠纷。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东领以其哥哥系国家发改委大项目办主任,经常和市委书记、市长吃饭,凭哥哥的地位和关系自己能给别人安排工作为借口,骗取他人钱财。2009年11月至2010年春节前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以给在袁坊乡政府工作的康某的女儿康某某安排到开封市商务局工作为名,先后多次骗取康某人民币12.3万元。后康某发现受骗多次催要,汪东领、赵某某不予退还。2011年,康某报案后,被告人汪东领与赵某某才将所骗取钱款退还康某。2011年4月份,被告人汪东领以给王某某的女儿王某某安排到淮河医院工作为名,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0.5万元,并于2011年9月2日与王某某签订一份安排工作协议,后王某某发现受骗多次催要,被告人汪东领不予退还。2011年10月,王某某称要报案,被告人汪东领才将所骗钱款分多次退还。2011年2月至6月,被告人汪东领以给开封县水利局的康某甲的儿子康某乙安排到开封市商务局稽查大队工作为名,先后多次骗取康某甲人民币10万元,后康某甲发现受骗多次催要,被告人汪东领给康某甲写了一份还款计划,但至今未退还。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康某、王某某、康某甲的陈述,三被害人的家属的证言,赵某某的供述,有被告人汪东领在公安侦查环节供述以给三被害人子女找工作为由分别骗取现金的事实经过,有报案材料、安排工作协议、还款计划、笔迹鉴定、机构编制委员会台头复印件、康某的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东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东领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未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影响公诉机关就查明的犯罪事实的指控。被告人汪东领虽然对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的钱予以退还,但并非未办成事的自愿退还,而是在被害人报案后不得已的退还;虽然被告人汪东领给被害人康某某写的有还款协议,但该协议不能证明被告人汪东领没有诈骗康某某的犯罪事实和主观故意。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认为被告人汪东领的行为构不成诈骗罪,系经济纠纷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汪东领已将骗取被害人康某、王某某的钱财予以退还,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判处。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东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汪东领的刑期扣除原被羁押1个月零6天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等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郭庆霞审判员 智 伟陪审员 崔付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