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39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贝思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岑叶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3999-3号申请执行人: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岑孟达,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贝思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岑叶青,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岑叶青,慈溪市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慈溪市德合模具厂。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岑磊勇,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宁波凯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新城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岑焕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岑焕良,宁波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慈溪市亨尔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余颖,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余颖,慈溪市宝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戚峰,居民。被执行人:陈旭锋,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商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贝思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岑叶青、慈溪市德合模具厂、宁波凯开电器有限公司、岑焕良、慈溪市亨尔宝电器有限公司、余颖、戚峰、陈旭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贝思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岑叶青、岑焕良、余颖、戚峰、陈旭锋暂无可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慈溪市亨尔宝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抵押,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宁波凯开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被执行人慈溪市德合模具厂担保责任的追偿。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39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何 旭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礼(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