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执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30)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唐山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子宝,王贵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172-5号申请人陈涛,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唐山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冯国旺,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子宝,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王贵福,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陈涛诉唐山丰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子宝、王贵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唐山丰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子宝、王贵福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贻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