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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民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黄建兵与丁炳成、秦志成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兵,丁炳成,秦志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2375号原告黄建兵。被告丁炳成。被告秦志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兵与被告丁炳成、秦志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建兵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炳成、秦志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兵申请撤回对被告丁炳成、秦志成的起诉并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兵撤回对被告丁炳成、秦志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建兵负担。审判员  姚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宗爱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