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民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黄建兵与丁炳成、秦志成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兵,丁炳成,秦志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2375号原告黄建兵。被告丁炳成。被告秦志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兵与被告丁炳成、秦志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建兵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炳成、秦志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兵申请撤回对被告丁炳成、秦志成的起诉并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兵撤回对被告丁炳成、秦志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建兵负担。审判员 姚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宗爱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