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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城法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华润混凝土(阳江)有限公司与阳江市宝马利汽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润混凝土(阳江)有限公司,阳江市宝马利汽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第821号申请执行人:华润混凝土(阳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潘永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鹏跃,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阳江市宝马利汽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陈基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春燕,女,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华润混凝土(阳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江市宝马利汽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阳城法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阳江市宝马利汽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280212.50元及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华润混凝土(阳江)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阳江市宝马利��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查明:本院在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及土地等财产。除上述财产外,本院到市内各金融、房管、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暂没发现以被执行人阳江市宝马利汽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13年11月6日到庭接受询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的上述被查封财产因评估、拍卖变现时间较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8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从展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如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