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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6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耿博与邢利霞、朱小路管辖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博,邢利霞,朱小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6360号原告耿博。委托代理人黄宗辉,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邢利霞。被告朱小路。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永军、刘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博诉被告邢利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邢利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郑州高新区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移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开封县,原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在本院辖区有经常居住地,故本院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邢利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