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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江海燕与深圳市稻盛人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寇兹竣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海燕,深圳市稻盛人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寇兹竣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154号原告江海燕。委托代理人杨浩,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楚炎,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深圳市稻盛人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路大信大厦6F。法定代表人吴冬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晓雄,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寇兹竣。委托代理人易志刚,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品牌全案营销推广协议书》;2、被告返��原告支付的服务费29万元;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4812元。两被告均认为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一反诉请求判令:原告应继续履行《品牌全案营销推广协议书》,并支付剩余服务费29万元。针对被告的反诉,原告认为,被告长期迟延履行合同,任意更改设计团队,导致本案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故被告一的反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反诉请求。本案相关事实情况2013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品牌全案营销推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一为原告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牌定位、VI设计、整体行销、传播策划、促销活动、广告代理、装修建议、团队建设、网络平台、专家顾问等全案品牌营销及推广服务,合同有效期一年,由原告支付被告一策划服务费共计人民币58万元,分四期支付;其中第一次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费用的30%,即人民币174000元,第二次支付时间为品牌VI设计完成后,支付费用的20%,即人民币116000元,第三次支付时间是在甲方会所营业后,三个月内支付费用的30%,第四次支付时间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生效后,第十个月内支付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于2013年2月1日将首期服务费支付到被告二的个人账户。被告一则安排人员制作了品牌策划(讨论稿),明确了推广进度计划。之后,被告一进行了合同的推进工作。2013年2月21日,原告将第二期服务费支付到被告二的个人账户。之后,原、被告因合同的履行事宜及工作成果的标准等事宜存在分歧,导致双方存在争议。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主张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成果,拒不履行合同,且事后被告一完成的工作成果并未得到原告的认可,也不符合原告的设计要求和任何的实用价值,故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一主张其己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作成果,导致被告一后续工作无法进行。被告一为证明该主张,提供了2013年5月底及6月初被告一向原告邮寄工作成果的快递回执,均遭退件;之后,被告一又于2013年6月20日在《新快报》刊登通知,载明原告拒接收工作成果,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判决结果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品牌全案营销推广协议书》对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的适用标准约定不明,导致双方在���行过程中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争议,并因此造成合同逾期不能履行的后果。现鉴于目前己超过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的继续履行己无实际意义,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一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原、被告均各执一词,但均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故无法认定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方,现原告要求被告一返还收取的款项并赔偿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同理,被告一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合同余款,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二在本案中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故原告对其提出诉讼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江海燕与被告深圳市稻盛人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签订《品牌全案营销推广协议书》终止履行。二、驳回原告江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深圳市稻盛人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36元,由原告江海燕承担3186元,被告深圳市稻盛人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50元;反诉费人民币1412.5元,由被告深圳市稻盛人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有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记员迟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