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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张玉远诉宋卓飞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远,宋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远,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宋卓飞,住双辽市。张玉远诉宋卓飞追偿权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了(2013)双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宋卓飞偿还追偿款9000.00元,从2013年7月起每月还款1500.00元至还清为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宋卓飞工资收益,查封期间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审判员  杨玉福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