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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赌博罪,盗窃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刑初字第110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2006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06年2月15日起至2006年12月14日止)。2010年10月19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等。2011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3月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信用卡诈骗2012年5月初,被告人牟××因缺钱欲通过办理信用卡进行透支使用,遂以借款先支付首付再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一辆福特蒙迪欧轿车,在取得车辆所有权后,以车辆作为主要资产证明,办理了多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消费。具体如下:1、2012年5月26日,被告人牟××在中国××银行××了××卡号为48×××85的信用卡(额度为人民币15万元),从2012年5月31日至9月5日,采用刷卡消费、取现等方式,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4.99518万元。后经光大银行工作人员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多次催讨仍拒不归还。2、2012年6月,被告人牟××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额度为1.1万元),从2012年6月21日至8月27日,采用刷卡消费、取现的方式,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1万元。后经中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讨仍拒不归还。3、2012年7月16日,被告人牟××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额度为1.3万元),从当日起至同年8月11日,采用取现的方式透支本金人民币1.3万元。后经交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讨仍拒不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邵某的证言,被告人牟××信用卡的申请材料及历史账单、银行催讨记录、车辆行驶证、收入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诈骗2012年11月,谷某(另案处理)在台州市黄岩区鼎丰汽车租赁服务部租来一辆价值人民币11万元的浙j×××××丰田卡罗拉轿车。事后,被告人牟××和谷某、吴某某、鲍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商议,由被告人牟××办理伪造该车车主管某某的身份证件和机动车登记证件。2013年1月9日、13日、23日,被告人牟××以管某的名义以车辆抵押借款的方式先后三次共向王某骗得人民币6万元。现该车已被租赁公司追回。另查明,2013年3月8日,被告人牟××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罪嫌疑人谷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章某、管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书证-车辆租车协议书、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登记信息、借条及伪造的身份证件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台州市黄岩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赃车的价格鉴定意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06)黄刑初字第349号、(2011)台黄刑初字第772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牟××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牟××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返还给被害人。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二、被告人牟××的违法所得,由原侦查机关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永兴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