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执字第006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上海市闵行区淼湾百货经营部与六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闵行区淼湾百货经营部,六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金执字第00683-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淼湾百货经营部。负责人:黄晓莹,经营部经理。被执行人:六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颖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皋翔公证处作出的(2013)皖六皋公证字第1953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3)皖六皋公证字第20208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六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六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前履行偿还上海市闵行区淼湾百货经营部工程款652849元的义务,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六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白鹭雅苑小区21#楼501室、604室的房屋。在执行期间中,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并约定,被执行人六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将本院查封的房屋作价给申请执行人抵偿所欠的工程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六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白鹭雅苑小区21号楼501室、604室房屋作价844928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淼湾百货经营部的工程款,白鹭雅苑小区21号楼501室、604室房屋的所有权归上海市闵行区淼湾百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的黄晓莹所有。二、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淼湾百货经营部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宜兴审判员 杨 冰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 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1、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