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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高法石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石民初字第14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8月26日生,汉族,高州市人。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高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境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龚 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