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桥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桥军,严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00119号申请执行人张桥军。被执行人严志明。申请执行人张桥军与被执行人严志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陂祁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桥军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严志明暂无履行能力,目前有固定的工资收入。故依法冻结了其部份工资收入。为了节省执行时间,经做申请执行人张桥军工作,现申请执行人张桥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桥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允。申请执行人张桥军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1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吴京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晋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