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杨民初字第0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杨民初字第046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林凤颖,灌云县图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德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