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4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兰某甲诉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甲,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4886号原告兰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建春,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冉启碧,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冉梦兰,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1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塘坊村*组**号,系冉某某姐姐。委托代理人王新,重庆市万州区高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兰某甲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建春,被告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冉梦兰到庭参加了诉讼。后于2013年9月19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万琼、王彦力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熊建春,被告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冉梦兰、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7月3日生育一子兰某乙。由于婚前相识时间段,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暴露一些恶习,不关心原告,连分娩前10天也不在家照顾原告,原告妹妹来照顾原告,被告却和她发生争吵。原告在坐月子期间,被告不照顾原告母子,还和原告吵架,喝酒回家后甚至动手打原告,经原告母亲、妹妹阻止才得以平息。双方为小孩取名一事意见不统一而发生争吵。为此,双方矛盾加深,使夫妻感情雪上加霜,现已达到无法沟通的地步,双方一直分居至今。被告挣钱从不给原告和儿子,不尽一个父亲和丈夫的职责,孩子的奶粉钱是原告在外务工挣钱勉强维持,近段时间来,原、被告无法沟通,双方形同陌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找被告协议离婚无果。请求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兰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书学费,医疗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三、婚前财产各归各所有。四、诉讼费依法承担。原告2013年8月26日开庭时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婚生子兰某乙由原告抚养,原告不要求被告冉某某给付小孩抚养费。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放弃婚前财产,只带走随身衣物。被告冉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双方认识时间、结婚时间、生育小孩时间正确,婚后原、被告到原告父母家待了一段时间,后外出打工,被告为照顾家庭,长期在外务工,挣钱寄给原告,原、被告夫妻感情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兰某甲与被告冉某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7月3日生育一子兰某乙,现随原告兰某甲生活。被告冉某某现在外务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兰某甲主张与被告冉某某夫妻感情破裂,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兰某甲主张与被告冉某某夫妻感情破裂,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且被告冉某某不同意离婚,原告兰某甲要求与被告冉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兰某甲要求与被告冉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兰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王万琼人民陪审员 王彦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佳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