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执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金泉与蔡俊峰、陈二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泉,蔡俊峰,陈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黄伟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核稿人请黄院审批卢东明2013年11月12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卢东明2013年11月12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执字第1298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1298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泉,男,黎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4638。被执行人:蔡俊峰,男,汉族,住湖南省彬州市宜章县。身份证号:×××221x。被执行人:陈二喜,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身份证号:×××0039。本院在执行(2013)惠博法执字第1298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惠博法执字第1298号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卢东明审判员肖志明审判员纪汉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黄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