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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刑执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刘金山盗窃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993号罪犯刘金山,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1987年9月,刘金山因犯盗窃、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2年3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6年4月11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株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金山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5月3日交付执行。1996年5月5日投入湖南省永州监狱,1997年3月21日逃跑追回。1998年4月21日,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1998)芝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金山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原判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10月11日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9日以(2002)湘刑执字第1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5月17日以(2006)益刑执字第4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8月11日以(2008)益刑执字第5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8月18日以(2010)益刑执字第9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月5日以(2012)益刑执字第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1998年4月21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16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金山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教育,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靠拢政府,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决心加强自己的思想改造,重塑自我,回报社会;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和扣分行为发生;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工作认真负责,劳动态度端正,受到警官的肯定;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期内共获考核奖励分134.2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11、2012年优秀互监组长,2011年优秀生产能手,2012年4月,伙吃伙喝扣考核分2分;2012年优秀生产安全员,2013年6月提供线索,记表扬一次。浏阳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同意接收。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金山系惯犯,在服刑初期犯脱逃罪,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不应假释,但其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金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