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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青林、李玉镜等与灵宝市苏村乡宋峪村第五村民小组、张治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林,李玉镜,灵宝市苏村乡宋峪村第五村民小组,张治民,马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李青林,男,1958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玉镜,女,1983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灵宝市苏村乡宋峪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贾留柱,该组组长。被执行人张治民,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建超,男,1972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灵宝市苏村乡宋峪村第五村民小组履行了赔偿款及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青林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灵宝市苏村乡宋峪村第五村民小组、张治民、马建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2013)灵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及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青林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提出请求,请求终结对该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姚晓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