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蒋训忠与毕荣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淑礼,赵广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95号原告:房淑礼,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赵广标,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训忠诉被告毕荣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从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陈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