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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蒋训忠与毕荣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淑礼,赵广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95号原告:房淑礼,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赵广标,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训忠诉被告毕荣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从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陈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