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民一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刘正良与胡定国返还原物纠纷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良,胡定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民一初字第897号原告刘正良,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伟利,湘阴县新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定国,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良与被告胡定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良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被告胡定国自愿承担。审判员 钟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颜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