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一初字第03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赵某1与陈某1、陈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陈某1,陈某2,张某,赵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3313号原告:赵某1,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陈某1,男,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陈某2,男,194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某,女,194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赵某2,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1诉被告陈某1、陈某2、张某、赵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1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新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