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蚌民二申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陆多波与刘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多波,刘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民二申字第0000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多波。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阳。申请再审人陆多波因与被申请人刘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的(2013)蚌民二终字第00019号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陆多波再审称:2010年9月21日收条中的13800元应当包括2010年6月24日和7月5日两份收条中的6000元,故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院认为,刘阳持有2010年6月24日、7月5日、9月21日三份独立收条,陆多波主张6月24日收条和7月5日收条计6000元被包括在2010年9月21日收条载明的13800元中,其应当负有举证责任,但申请人仅从2010年9月21日收条中“合计”一词,主张13800元应当包括6000元,因该主张只是其自己的陈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申请人陆多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综上,陆多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多波的再审申请。(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顾 倩代理审判员 陈启虎代理审判员 魏常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思骏 关注公众号“”